中国高教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6月21日 分类:学会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学会”)对科研课题的规范管理,推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科研课题的研究,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来华留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来华留学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来华留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须遵循下述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有利于调动广大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3.课题要紧紧围绕外国留学生事业的发展,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主攻方向。鼓励对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前沿问题、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进一步加强特色性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学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从事及关注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申报课题。

   第五条  学会成立课题评审专家委员会,领导课题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管理科研课题;宣传推广优秀课题成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学会科研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一般课题由学会发布课题指南,各单位根据课题指南申报,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公布立项;委托课题是根据上级部门和学会的工作需要,设定专门的课题,委托某一机构进行研究,并对课题研究人员、研究经费、研究进度和研究成果等做出要求。

   第七条  学会定期发布课题指南及申报通知。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在来华留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或研究基础者优先考虑。

   4.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填写《中国高教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书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学会。

   3.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重大课题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课题评审程序:

   1.学会课题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材料进行评审。

   2. 评审实行回避原则。

   3.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经评审、公示后立项的课题由学会颁发立项批准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课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经费管理、不定期抽查和结题验收等。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1.批准立项后,课题经费分期转入课题组经费管理单位的账户。

   2.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和经费管理单位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学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和抽查: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度、档案、经常性活动、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

   1.各课题均须进行验收。课题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课题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和实用价值的评价。

   2.课题负责人在申请课题验收时应填报课题结项申请书。

   3.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各课题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课题,经学会秘书处确认,发放《中国高教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学会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4.对于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可申请适当延期完成。未申请延期或在批准延期时间内仍未完成者,学会将收回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与验收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九条  成果发表应标注学会资助课题。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由学会秘书处撤销其课题,并收回预拨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择优推荐相关刊物发表,出版,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教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